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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莹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李永忠
监事
出资日期:2012-06-05
出资比例:99.00%
认缴出资币种:人民币元
认缴出资额(万元):990.000000
出资日期:
出资比例:1.00%
认缴出资币种:人民币元
认缴出资额(万元):10.000000
案号:
(2020)晋0106执1747号
被执行人姓名:
太原市佳好商贸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20-06-12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被告丁晓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山西青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剩余借款本金227667.5元,并以借款本金227667.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向原告山西青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自2016年6月11日起至借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和违约金;二、原告山西青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应优先就被告丁晓兵提供的3万元履约保证金实现债权;三、被告张明莹、李永忠、李政明、李品、山西爱若贝尔科贸有限公司、太原市佳好商贸有限公司和山西万国贸易有限公司在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限额内对被告丁晓兵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四、驳回原告山西青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6186.72元由原告山西青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1186.72元,被告丁晓兵、张明莹、李永忠、李政明、李品、山西爱若贝尔科贸有限公司、太原市佳好商贸有限公司和山西万国贸易有限公司负担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号:
(2020)晋0106执1748号
被执行人姓名:
太原市佳好商贸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20-06-12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被告张明莹、李永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山西青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剩余借款本金100688.3元,并以借款本金100688.3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向原告山西青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自2017年1月11日起至借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和违约金;二、原告山西青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应优先就被告张明莹、李永忠提供的5万元履约保证金实现债权;三、被告丁晓兵、李政明、李品、山西爱若贝尔科贸有限公司、太原市佳好商贸有限公司和山西万国贸易有限公司在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限额内对被告张明莹、李永忠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四、驳回原告山西青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2345.99元由原告山西青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345.99元,被告张明莹、李永忠、丁晓兵、李政明、李品、山西爱若贝尔科贸有限公司、太原市佳好商贸有限公司和山西万国贸易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号:
(2020)晋0106执1458号
被执行人姓名:
太原市佳好商贸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20-05-25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被告张明莹、李永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支付原告第一笔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罚息(截至2017年8月16日的利息罚息为86 993.67元,2017年8月17日起至全部借款本息付清之日按年利率8.1%加收50%执行);支付第二笔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罚息(截至2017年8月30日的利息罚息为76 679.03元,自2017年9月1日起至全部借款本息付清之日按年利率7.83%基础上加收50%计算); 二、被告张明莹、李永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律师费20 000元。三、被告太原市佳好商贸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律师费、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被告太原市佳好商贸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律师费、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明莹、李永忠追偿。五、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对被告太原市中小企业融资发展联合会合同约定的出质账户(户名分别为浦发银行其他活期保证金山西省代理商联合会和浦发银行其他活期保证金山西省代理商联合会风险金,账号为68050159200000012和68050159200000029)内金额享有优先受偿权。六、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 484元、保全费5 000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张明莹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
报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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